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一是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07月14日 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农商研究院Farmigo.Net注:此为数据农业中的“品控”环节,文中践行的“大数据在食品安全中的应用”和这个月与一朋友交流的点很近似,供大家参考。陶光灿:食品安全与营养(贵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瑞典农业大学博士后;贵州千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食品安全云工程建设进展及情况汇报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食品安全与营养(贵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项目现状:数据接入1、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与营养监测数据整合:总共集成31318份报告,并进行结构化处理,超过30余万条数据。2、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LIMS2.0共计产生22019份报告,超过20余万条数据。3、贵阳市35个大型超市中,23000余个产品准入质检报告。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入食品企业信息10万余条。5、在蒙牛、五福坊、三联乳业、味莼园、国台、老干爹、兰馨茶业7家企业试点工作中,共计1014份报告,包含14500余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