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一是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

农商学堂 · 2023-07-18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

农商学堂 ·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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