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文  号】鄂农办发〔2022〕10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4日评定标准:“从2022年开始,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只要湖北省内茶叶种植面积达10000亩以上(含10000亩)的县级以上行政区(数据以当年《湖北农村统计年鉴》中“年末实有茶园面积”为准),认定为“湖北省茶叶主产区”,不再另行发文。请各地结合《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茶叶主产区相关工作。”1、湖北省13个茶叶主产市、州、直管市分别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十堰市、咸宁市、黄冈市、孝感市、襄阳市、武汉市、随州市、黄石市、神农架林区、荆门市、荆州市。2、湖北省47主产县(市、区)分别为:鹤峰县、恩施市、竹溪县、咸丰县、竹山县、英山县、利川市、夷陵区、宣恩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大悟县、赤壁市、巴东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保康县、秭归县、谷城县、孝昌县、咸安区、崇阳县、通城县、房县、黄陂区、麻城市、通山县、远安县、大冶市、阳新县、来凤县、兴山县、随县、丹江口市、红安县、建始县、广水市、郧西县、新洲区、南漳县、蕲春县、郧阳区、罗田县、宜昌市辖区、嘉鱼县、枣阳市、浠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第三章 质量管控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茶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文化推广、产业扶持与服务等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