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扶贫(乡村振兴)局(委、办):
就业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强脱贫稳定性,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帮扶机制,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三)主要原则
——平稳过渡。坚持优先理念,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提高就业稳定性,实现扶上马送一程。
——扩面提质。坚持量质并重,在困难帮扶、兜底保障的基础上,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
——拓展延伸。坚持良性循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协同联动。坚持广聚合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部门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促进就业强大合力。
二、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四)推进劳务输出。
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促进稳定就业。
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失业脱贫人口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六)强化劳务协作。
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做好有组织输出工作,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同步加强省内劳务协作。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七)培树劳务品牌。
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制定专门工作计划,确定输出规模和输出质量目标,将脱贫人口作为重点输出对象。
三、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八)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就业岗位。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
(九)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
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在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拓展丰富载体功能,打造集工作车间、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十)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十一)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引导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
(十二)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
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四、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十三)优化提升就业服务。
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更好就业创业。
(十四)精准实施技能提升。
实施欠发达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定期举办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打造一批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
(十五)倾斜支持重点地区。
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努力打造“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十七)落实工作保障。
保持就业帮扶各级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力度。各地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各地可根据巩固拓展就业扶贫成果的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保障政策落实和服务开展。
(十八)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使劳动脱贫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