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

县域观察 · 2019-10-16

来源: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2019年8月27日) 鄂商办发〔2019〕67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要求,结合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前期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销对接,探索数据驱动,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构建普惠共享、线上线下融合、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畅通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二、基本原则

  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示范县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建设项目和资金支持方向,因地制宜推动政策精准落实。

  助力扶贫,靶向发力。支持贫困县在物流、培训、供应链等项目建设上,向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加快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产销对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将农户纳入农村电商发展链条,让电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贫困群众。

  挖掘潜力,巩固提升。对产业基础较好的示范县,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发展潜力,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促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电商在农业农村中的应用,加强品牌培育,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品控能力,推动电商与特色农业、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地方优势产业的有机融合,形成农村电商可持续、市场化运营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巩固提升电商扶贫成效。

  强化激励,鼓励创新。加强典型激励支持,鼓励农村电商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探索农村现代流通和县域电商发展新模式。以服务乡村振兴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为导向,以数据驱动为核心,面向“三农”创新大数据、云服务、智慧物流等技术应用,培育辐射带动效应较强的产业集聚区,加强创新孵化的引导和接入,总结推广成熟经验,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工作目标

  2019年,继续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在农村流通、电商扶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领域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推动各示范县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以及乡镇服务站点,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促进产销对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示范县农村电商加快发展,显著提升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促进扶贫带贫、产销对接、便民消费等成效明显,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等指标整体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湖北省“十三五”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湖北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范(2015-2020年)》,合理布局城市和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加快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全程冷链物流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节点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产品提供品控、溯源、品牌培育等服务,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光纤进村入户和4G网络乡镇、行政村全覆盖,促进信息化与农村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加快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和电商、快递企业服务网点的整合,促进物流、信息与基础设施等资源共享,构建覆盖全省县、乡、村的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加快农村金融配套服务与支撑,大力推广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方式,为各类农村电商主体提供全程电子支付服务。

  (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收费等政策体系;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标准、统计、信用制度等。培育一批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对接、快递物流、法律支持、资金奖励等公共服务和产品包装、推广策划、网页设计等特色服务。建立和完善办事服务“绿色通道”,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结时限,简化办事程序,不断完善服务、扶助功能。

  (三)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加强邮政、供销、商贸流通、交通、电商、快递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市场化合作。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优势,着重解决从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建立适应“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需要的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推动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

  (四)构建农村电子商务销售服务体系。借助电商渠道和网络优势,把农产品资源“引流上线”,打通农产品进城的流通渠道,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一批特色农产品销售和消费品下乡的专业化电商平台。加快农产品传统市场向现代综合交易市场的转型升级,支持省内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商务综合体。支持各地依托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搭建区域性电商服务平台,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和销售网络建设。积极引导农业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经纪人等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业务,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合作组织,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使其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方式。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大型电商平台开展深度对接活动,支持名特优、“三品一标”农产品和乡村旅游资源入驻电商平台。开展湖北特色优质农产品网络销售活动,促进湖北农产品上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

  (五)加强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农产品分类定级、规范物流配送服务,实现网上销售农产品质量等级化、标准化、包装规格化。鼓励支持电商企业制定适应农产品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参与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研究改进农产品的包装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包装质量,提高农产品的保鲜程度和附加值。鼓励引导互联网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面,实现生产设施、过程和产品标准化,探索与电商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加强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强化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品牌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打造精品名牌。支持“三品一标”、老字号、著名商标和特色农产品经营主体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打造“荆楚优品”品牌。

  (六)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重点强化培训机制,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数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七)扎实开展电商扶贫工作。坚持焦点不散、靶心不变,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展电商扶贫有效措施。未摘帽贫困县重点补短板、强基础、促上行,精准农村电商帮扶举措,对贫困户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贫困户开设网店或做微商;采取“农业合作社(公司)+电商+贫困户”等方式将贫困户纳入农村电商发展链条,促进贫困户增收。已摘帽贫困县重点是深挖农村电商潜力,巩固脱贫成效,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支持重点。

  中央财政资金要围绕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和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扶持特色产业,延长电商价值链和供应链,进一步扩大惠及群体,促进稳定增收。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支持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手工、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推动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

  2.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乡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功能。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等资源。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重点强化培训机制,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数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挖潜力县要重点围绕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建立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扶持优势产业,推进品牌、标准、认证等工作;升级版示范县(前期已覆盖),要发挥好农村电商服务乡村振兴标杆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新路径,发展新业态,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比例。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中央资金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占实际下达资金总额的比例如下:

  1.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15%;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在15%;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不低于30%。

  2.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资金使用比例不高于25%。其中公共服务中心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控制在10%,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加强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站点的指导,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保险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商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5%。鼓励地方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农村产品上行相关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避免“一锤子”培训。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4.示范县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因项目需要确须调整的应控制在5%以内,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省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

  (三)资金拨付。

  1.各示范县应根据上述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制定本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部门职责、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资金拨付程序及对项目单位相关要求等事项。

  2.项目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承办单位,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工并验收通过后全额拨付。项目开工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首期预拨资金上限可达40%。示范县政府部门应加强预拨资金的管理,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预拨资金。对示范工作进度较慢或者实施项目较少未使用完的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视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县的支持资金进行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示范县。

  (四)监督管理。

  示范县财政等政府部门应对中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办单位收到建设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支出特别是大额支出(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应附有项目建设合同、设备购置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发票等重要审批依据,不得套取、虚报、冒领资金,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设备押金、保证金或加盟费等名目收取站点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示范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主动协调审计、纪检等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及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等。

  六、项目管理和验收

  (一)项目立项。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示范县根据拟定的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清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按有关要求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1.示范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域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示范县所制定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市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核定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实施期间如有调整,应正式行文并说明理由再次备案。

  3.示范县应按月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级和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政务公开专栏,按月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并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示范县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定期公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填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进展情况表》,提交工作状态数据,为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5.示范县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需存档备查的资料包括:示范县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合同;总结报告及汇报材料;预算执行、决算报告、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财务资料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建设进度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当前情况的图文、视频资料;资金拨付凭证等财务资料;培训情况资料;电商扶贫及农村产品上行情况等。

  6.宣传展示建设成果。示范县应总结提炼建设成果,制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成果展示汇报”图文或视频演示材料,集中展示、推广示范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归纳汇总农村青年创业创新、农产品网销、农村物流解决方案、电商扶贫等方面成功的案例。

  7.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跟踪督导检查,督促示范县加强信息报送,积极推进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8.省级主管部门建立对示范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示范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项目验收。

  1.责任主体。各示范县人民政府对综合示范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负总责,具体由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同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实施,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市(州)商务、财政、扶贫等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各示范县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2.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按照各类项目建设标准、示范县制定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项目承办建设合同等执行。各示范县可参照上述工作文件细化验收管理办法,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有关工作文件标准及要求。

  3.验收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分期分批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及时进行审核,并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严格依法依规执行。

  (2)项目验收按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标准,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建设目标执行。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验收意见书应有具体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其中验收不合格应说明具体事项,以便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整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县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4.监督检查。

  (1)市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抽查等方式监督审核辖区内各示范县验收情况。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成检查组,对各地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七、绩效评价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修订完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组织对各国家级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二)评价内容。从农村电子商务内生发展能力培养、组织与实施情况、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各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以当年度下发的绩效评价相关通知为准。

  (三)评价实施。

  1.县级自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所辖示范县根据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综合示范工作进行自评打分,撰写自评报告。有关市州商务部门和示范县应当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省级考核。省商务厅将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评估。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措施以及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

  (四)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5分)、一般(60-70分)和较差(60分以下)。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衔接等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可予以奖励;对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的示范县,可酌情减少支持,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评定为较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示范县,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示范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通报和取消示范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纪检机关严肃问责:

  1.违反有关工作文件规定,擅自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2.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3.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骗取、套取及挪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

  4.项目建设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滞后。

  5.弄虚作假。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督办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县相关工作的指导。示范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综合示范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出台土地、税费、人才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贫困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围绕益贫带贫,做好农村电商政策设计。

  (二)健全责任监督机制。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示范县负责,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资金支持方向和奖补标准,明确各类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和验收办法,做好政策的承上启下,组织对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督促指导本地区示范县抓好项目落实。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要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安排资金和项目,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农民受益。原则上,各示范县实施方案制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重新调整和优化的,要以示范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级主管部门说明变更理由,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严禁擅自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者改变示范内容;要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效果。

  (三)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强事中管理。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督办检查示范县工作,根据绩效评价及检查结果调整后续支持政策。市级主管部门应督促示范县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不仅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后期运营和帮扶实效。示范县人民政府协调本级审计、纪检等单位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定期现场检查。示范县制定有效措施,做好扶贫带贫、产销对接等工作,对脱贫户保持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在部门政府网站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主管部门应督促示范县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示范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全面、集中地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安排、项目内容、决策过程等信息。

  (五)加大总结宣传推广力度。各示范县应撰写综合示范总结报告,及时总结前期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定期上报典型经验案例。各示范县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农村电子商务政策成效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正向舆论氛围,调动贫困群众学电商、用电商、促增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其电子商务参与度。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示范县加强交流借鉴,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强综合示范辐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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