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鄂政办发〔2019〕45号
发布机构: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6日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十大重点产业开展职工培训,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项目,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以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高精尖缺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3万新型学徒。(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列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开展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技工院校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鼓励通过项目制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含“两后生”)按需培训。支持各地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让贫困劳动力凭一技之长充分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三、充分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
(一)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设置审批、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建设、金融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经评估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转为技工院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州)要统筹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职业训练院建设。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继续实施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加大教师培训和教材开发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二)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地可加大项目制培训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的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按照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20%计提提升行动资金,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省级将通过失业保险调剂金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取消培训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
五、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一)创新培训内容。强化职业素养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紧盯市场需求,加大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民间工艺等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二)改进培训补贴经办服务。建立补贴类培训经办服务指南,规范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考核标准以及领取方式。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经办平台,探索实行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用支付试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鉴定评价职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2019年相关目录应于9月底前公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三)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监管。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规范各类补贴性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培训补贴项目,均纳入当地人社部门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半年报进度、年终报总结。(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共同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