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农经〔2017〕1451号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作出了部署,特别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为主线,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要素集聚和模式创新为动力,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板和平台载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激发产业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优势等,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形式多样的产业融合模式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首创精神,坚持在特色上做文章,避免同质化发展和重复建设。
——坚持利益联结、惠农富农。把带动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建立健全入园企业、项目与农户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和增收致富。
——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充分考虑本省(区、市)实际,高起点、高标准确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条件,严格按条件组织竞争性选拔,确保少而精。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创建工作考核结果实行淘汰制度,对示范效果不显著的及时撤销创建资格。
(三)主要目标。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分年度推进的思路,力争到 2020 年建成 300 个融合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示范作用显著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实现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并通过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加快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二、示范任务
(四)探索多种产业融合模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通过推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结合当地资源禀赋、风土人情等实际,探索并总结一批适合不同地区的农村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五)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激发产业融合发展活力。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农村产业融合中更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鼓励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开展农产品直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以及营销设施,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围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模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一体化经营组织联盟。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深度融合。
(七)创新体制机制,破解产业融合发展瓶颈约束。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潜力,探索通过“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化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三、创建类型、数量、条件与程序
(八)创建类型。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围绕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产城融合、多业态复合等六种类型,有针对性地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统筹整合资源,强化示范效应,已认定或正在创建的农业科技园等园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提高示范园创建的多样性,确保多出经验,避免类型过于单一或雷同,各省(区、市)要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每种类型最多选择1个。
(九)创建数量。2017年首批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100个。其中,2016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省(区)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其他省(区)不超过3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
(十)创建条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申报创建,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项目应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每个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只能申报创建1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申报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具备一定基础,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积极;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示范作用显著。具体创建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十一)创建程序。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并评审确定最优项目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创建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园名单,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示范效果不显著、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并撤销创建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示范园创建工作时,相应减少该省(区、市)名额。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的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拓长期、稳定、规模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十五)鼓励地方加大融资支持。鼓励各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各地建立健全 “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担保增信,建立多层次风险缓释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十六)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根据研究明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做好用地保障。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中予以支持,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针对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不同类型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
(十七)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县(市、区、旗、农场)、地市政府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管模式,通过PPP等方式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园建设和运营。
(十八)加强产业融合公共服务。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五、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和创建条件,抓紧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要抓紧成立专班,组织开展创建方案编制和审核筛选工作,并按要求尽快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十)强化协调指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主动解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帮助县级或地市政府做好示范园创建方案编制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推动土地、财政、科技、金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明确工作进度。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于8月底前细化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创建条件,并布置开展创建工作。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要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于 10 月底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创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