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公布时间:2019年06月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障水平,推动追溯试点示范转化为制度性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5月31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 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但在工作机制协同、平台互联互通等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为推动追溯试点示范转化为制度性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追溯工作机制协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明确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产品可追溯主体责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建设信息化追溯体系,并接入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平台。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中药标准化工作,推动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追溯主体责任、建设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药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覆盖生产、流通等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商务部门发挥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牵头作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中医药、药监等部门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对重要产品追溯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建立统计监测和年报制度,科学评估进展情况和运行成效;推动完成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履行运行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全程追溯协同工作机制和正常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积极与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追溯体系对接,发挥追溯体系应有作用。
二、推进追溯信息平台协同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分头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药品追溯信息协同等平台,逐步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商务部门依托国家及地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建设覆盖中央、省、市(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各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推动中央与地方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追溯信息纵向互通和跨地区联通;探索建立追溯平台市场化对接管理机制,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追溯系统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或信息协同平台。
三、推进追溯应用协同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追溯系统记录的产品生产流通与来源流向等基础信息,开展产地准出管理、市场准入管理以及问题产品应急召回处置等工作;充分利用追溯体系记录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追溯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实施产品追溯制度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整合追溯数据资源,充分发挥追溯体系在市场监测与运行调控、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使用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在满足监管需要前提下,结合自身需求拓展追溯系统功能,提升产品防伪、品牌信誉及精准营销水平。建立便捷高效的追溯信息公共查询通道,便利消费者查询,保障放心消费。
四、推动追溯建设运行投入协同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积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投入和保障机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信息化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规划,防止多头建设、重复投资。鼓励地方通过市场化运行的方式解决经费,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或第三方平台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探索应用简便易行的追溯技术和查询方式。
五、推动追溯法规制度建设协同
商务部门牵头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立法,各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可追溯制度要求纳入各领域专门立法中,支持有立法权的地区开展追溯地方立法工作。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明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相互关系,合理确定通用性标准与各品类各领域专用性标准制修订需求,有序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通用性标准建设,共同开展标准宣贯、试点与应用推广等工作,推动重要产品追溯国家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形成国际互认的通用追溯规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药监等部门分头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中药材、药品等重要产品各领域的追溯专用标准制修订和应用推广工作。
六、推动追溯政策配套协同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协同联动效应,推动追溯体系建设与‚双安双创、绿色市场创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等食品安全工作挂钩,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涉农工作‚四挂钩。要发挥认证作用,推动相关认证机构将追溯要求纳入审核评价指标;推动追溯体系区域协同机制建设纳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一体化发展规划;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创新推进方式,推动第三方测试、评价或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建设。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省级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七、推动追溯培训宣传协同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编制重要产品追溯培训读本,提升工作水平;加强部门间、地区间追溯工作交流,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大力复制推广先进经验与典型模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宣传,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提升追溯体系及追溯产品的影响力和消费者认知认可度,营造追溯体系共建共管共享社会氛围。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 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