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政办发〔2018〕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传统工艺振兴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立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荆楚优秀传统工艺资源,坚持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坚守工匠精神、激发创造活力、促进就业增收、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传统工艺企业、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和行业协会等,在保护核心技艺的前提下,充分彰显荆楚传统工艺特有文化元素与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与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销售市场,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到2020年,全省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业者收入以及对城乡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打造一批湖北特色、国家水准、影响广泛的知名品牌,培养一支数量较大、后劲较强的传承队伍,推出一批引领时代、技艺精湛的工艺大师,打造一批市场前景好、规模较大的传统工艺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重点,遴选出以楚式漆器髹饰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漆艺、以汉绣为代表的传统刺绣、以雕花剪纸为代表的传统雕刻、以蕲春艾灸疗法为代表的传统医药、以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为代表的传统饮食等一批富有荆楚文化特色、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二)制订传统工艺项目振兴实施方案。
对列入《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振兴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振兴发展目标、主要措施、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等。省文化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指导,项目所在地文化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项目所在地政府)
(三)开展传统工艺研究。
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省工艺美术研究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设立传统工艺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作站等,与工艺美术大师、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相关传统工艺项目研究,理清重点项目的历史渊源、地域或民族特色、历史与当代价值。探索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推进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及工艺装备的有机融合,提高材料处理水平。加快实施抢救性记录,建立一套传统工艺纸质、数字和实物档案,拍摄优秀传统工艺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系列专题片,编辑出版大师、传承人口述史和大众普及系列丛书,建成一批优秀传统工艺项目专题展示馆和传习所。(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传统工艺传承队伍建设。
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进入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各级工艺美术大师队伍。支持传统工艺类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学艺,招收有一定基础、自愿学习传统工艺的学徒,政府在场所、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畅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统工艺从业人员职称申报途径。
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传统工艺专业课程,以现代学徒制方式传承传统工艺技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持续举办传统漆艺、传统织绣、传统剪纸、传统雕刻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班,凝聚专家团队、大师团队、传承骨干团队,搭建传统工艺项目传承队伍互动交流平台。支持传统工艺类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当地举办培训班,组织专家、代表性传承人、工艺及设计师等到基层巡回讲习,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依托有关研习基地、重点实验室、工作站等,加大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广泛开展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残疾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的手工艺技能培训,鼓励其从事传统工艺生产。(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
(五)培育传统工艺知名品牌。
坚守工匠精神,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围绕国家和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以生产企业为核心,聚集国内外研究、设计力量,形成一批研发团队,结合现代生活需求,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帮助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高产品品质。研究建立行业标准,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监管,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传统工艺从业者在自己的作品或产品上署名或使用手作标识,鼓励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培育有湖北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工艺大展、技能大赛和展览、展销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知识产权局)
(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销售渠道。
扶植一批传统工艺产品重点销售企业,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商场超市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窗口,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湖北地域或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在建设公共设施、美化公共文化空间时,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优先购买本地优质传统工艺产品。办好长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展等展会,为传统工艺搭建更多展示交易平台,引导和扩大传统工艺产品的消费。支持传统工艺传承人、企业和行业协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示交流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企业要通过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强传统工艺宣传推介。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线上销售平台,推销传统工艺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
(七)促进社会普及教育。
支持将传统工艺纳入高等学校人文素质课程和中小学地方特色课程,开展研学旅行和社团活动,增加手工体验学习,提高青少年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文化的认知。鼓励传统媒体、新媒体开展荆楚传统工艺系列宣传,拍摄制作传统工艺纪录片、教学片和宣传片,促进知识传播、普及和技艺交流。积极开展面向社区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培训等活动,增强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地方成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并提供信息发布、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传统工艺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合作等。(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民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不定期研究解决《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合力推进传统工艺振兴发展。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项目振兴计划落实落地,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统筹协调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及特色小镇特色文化村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等工作,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民宗委、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文物局)
(三)落实支持政策。
对纳入国家和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相关项目和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倾斜支持。将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优先保障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实施用地空间,对纳入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相关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传统工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传统工艺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传统工艺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
__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