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 林岚岚、贾一石
电  话: 010-58934432、58934431
传  真: 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7]357号

索 引 号:000013338/2017-00096
主题信息:村镇建设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17年05月26日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精神,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经商财政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各地推荐的特色小镇应符合建村[2016]147号文件规定的培育要求,具备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和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能较快发展起来。
(二)实施并储备了一批质量高、带动效应强的产业项目。
(三)镇规划编制工作抓得紧,已编制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达到了定位准确、目标可行、规模适宜、管控有效4项要求。现有规划未达到定位准确等4项要求的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了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了市场主导、政企合作等良好政策氛围。
(五)实施了老镇区整治提升和发展利用工程,做到设施完善、风貌协调和环境优美。
(六)引入的旅游、文化等大型项目符合当地实际,建设的道路、公园等设施符合群众需求。

对存在以房地产为单一产业,镇规划未达到有关要求、脱离实际,盲目立项、盲目建设,政府大包大揽或过度举债,打着特色小镇名义搞圈地开发,项目或设施建设规模过大导致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建制镇不得推荐。县政府驻地镇不推荐。以旅游文化产业为主导的特色小镇推荐比例不超过1/3。

二、推荐程序

我部根据各省(区、市)建制镇数量、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进展、地方组织推进小城镇建设力度等因素,确定了2017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名额(附件1)。请各省(区、市)按照分配名额组织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特色小镇信息填报等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建村[2016]147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并实地考核,确定本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名单和排序,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报我部村镇建设司。我部将以现场答辩形式审查推荐的特色小镇,会同财政等部门认定并公布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名单。现场答辩的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三、材料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推荐材料应包括特色小镇推荐信息表(附件2)、特色小镇培育说明材料、相关视频(可选)和有关规划。推荐信息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信息录入特色小镇培育网(www.charmingtown.cn)。培育说明材料应逐项用文字、照片和图纸进行说明,以PPT格式提交(说明材料模板及示例可从特色小镇培育网下载)。视频材料时长为5—10分钟,文件格式不限。有关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提交电子版。推荐材料可通过光盘或U盘方式提交。

联 系 人:李亚楠 王德清 白 琳
电  话:010-58934518 58934818(传真)
电子邮箱:czsghc@163.com

附件:

1.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2.特色小镇推荐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农业司。

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编号 省(区、市) 推荐数量
1 北京市 5
2 天津市 5
3 河北省 11
4 山西省 10
5 内蒙古自治区 10
6 辽宁省 10
7 吉林省 8
8 黑龙江省 8
9 上海市 6
10 江苏省 15
11 浙江省 15
12 安徽省 11
13 福建省 11
14 江西省 10
15 山东省 15
16 河南省 11
17 湖北省 11
18 湖南省 11
19 广东省 15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21 海南省 6
22 重庆市 9
23 四川省 13
24 贵州省 11
25 云南省 11
26 西藏自治区 5
27 陕西省 11
28 甘肃省 6
29 青海省 5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
合 计 300

特色小镇推荐信息表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705/W020170527032109.pdf